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群团工作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劳动法》、《教师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疗休养视为增强教职工队伍凝聚力的重要载体,作为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依法履行工会举办疗休养活动的职责,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好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积极为教职工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有效保护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激发其内在动力和工作热情,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二、参加人员
凡在学校工作满二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学术和学科带头人、高层次人才除外),均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优先向基层一线教职工、优秀教职工和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倾斜。
三、组织管理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共同组织实施。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教职工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负责确定疗休养服务单位,负责赴省外疗休养活动的具体实施。各分工会主要负责本单位在省内疗休养活动的具体实施。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部分教职工在寒暑假期内因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而无法参加疗休养活动的,经校工会核准后可在国家法定长假期间安排疗休养活动。
四、计划制订
校、院二级工会根据各自疗休养管理职责于每年的5月底和12月中旬提出本单位拟组织的教职工寒暑假疗休养计划草案,经校福利委员会审核后向教职工发布学校当年度教职工寒暑假疗休养计划,明确疗休养目的地、疗休养实施时间、限定名额、委托服务单位、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等。
五、疗休养目的地
疗休养目的地应当立足本省。同时,为加强省际疗休养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疗休养活动对我省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的推动作用,可组织一定比例的教职工赴沪苏皖闽贛五个周边省(市)和川渝贵吉鄂藏新青八个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开展省外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可委托学校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的旅行社承接,也可到省教育工会定点的疗休养基地。
六、实施周期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二年为一个实施周期,本轮实施时间为:2019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下一轮实施周期以此类推)。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可以有一次疗休养机会,疗休养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由教职工根据个人意愿,按校工会公布的疗休养计划选择具体的疗休养时间和目的地。
七、费用标准
疗休养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主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仅限疗休养期间的人身意外险)等,按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标准报销,疗休养总的补助费用控制在2000元/人·次以内,费用报销需符合公务卡支付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教职工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疗休养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劳模和先进专属的疗休养活动,校工会将按上级规定给予适当的活动补贴,单独在工会经费中列支,补贴不能用于提高食宿标准。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其补助经费不保留到下一个周期。
八、其他有关要求
1.疗休养活动必须集体组织。各单位自行组织的路线必须和校工会签订《浙江理工大学疗休养安全责任书》,单位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机关为提出组团要求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部)为党委或党总支书记)。
2.疗休养服务单位必须是学校委托的服务单位,委托单位由学校工会统一发布。
3.疗休养活动期间,不得用公款吃喝、参加公务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
4.教职工申请参加疗休养活动,后因各种原因无法成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教职工自行承担;出行后需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按已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处理,费用按实际结算,结余不补,超支自理。
5.每个实施周期内组织到省外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可参加疗休养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参加对象三年内不重复安排省外疗休养。
6.高度重视疗休养安全。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把交通安全、餐饮安全等放在疗休养活动的第一位,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应对预案。对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举办单位要进行出行前安全教育。要为每位参加人员购买保障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7.本实施周期内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在学校按规定核准退休之日前参加该周期的疗休养活动(每个实施周期首年3至8月核准退休的人员可参加当年暑期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九、各级工会组织的其他各类临时安排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2019年5月14日